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宗達
- 選任辯護人
- 張庭禎律師
- 被告
- 蔡騌燦
- 選任辯護人
- 汪玉蓮律師
- 被告
- 蔡永富
- 選任辯護人
- 蔡金保律師
- 被告
- 石文吉
- 指定辯護人
- 江昱勳律師
- 被告
- 王孝忠
- 選任辯護人
- 葉榮棠律師
- 被告
- 莫龍欽
- 選任辯護人
- 嚴天琮律師
- 被告
- 陳約麟
- 選任辯護人
- 楊勝夫律師
- 被告
- 林昆增
- 選任辯護人
-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63號、106 年度偵字第1549號、第2321號、第2359號、第3068號)」應補充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63號、106 年度偵字第1549號、第2321號、第2359號、第3068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3857號、第359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857號、第3592號移送併辦之事實業經本院予以審判(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部分),是原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