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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志偉余珈瑢陳盈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號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宗達
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被告
蔡騌燦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蔡永富
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
被告
石文吉
指定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被告
王孝忠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被告
莫龍欽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律師
被告
陳約麟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被告
林昆增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63號、106 年度偵字第1549號、第2321號、第2359號、第3068號)」應補充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763號、106 年度偵字第1549號、第2321號、第2359號、第3068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3857號、第359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857號、第3592號移送併辦之事實業經本院予以審判(即原判決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部分),是原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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