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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3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洪裕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39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聖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聖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少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緩刑5 年確定(嗣再犯後案緩刑遭到撤銷);102 年度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少聲字第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2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前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為本件犯行之素行;3.本案尿液確認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15,542 ng/ml之數據;4.施用毒品之犯罪本質屬自戕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5.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裕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
被      告  蕭聖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聖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期滿後,由本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
    不知悔悟,於上開戒治期滿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8日20時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前巷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
    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月9日20時許,為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聖民坦承不諱,並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勘察採證同意書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檢察官  陳  昭  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39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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