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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41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4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志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30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嘉簡字第10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顏志煌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秦宗文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309號
    被      告  顏志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志煌曾犯背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
    02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07年6月
    10日凌晨2時25分許,在嘉義市○○街0巷0號前,基於毀損
    之犯意,持木棍毀損秦宗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致該自用小客車之右後方乘客座玻璃門破裂及旁邊
    泥槽損壞,足以生損害於秦宗文。
二、案經秦宗文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顏志煌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秦宗文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報告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照片1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其曾受如犯罪
    事實欄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簡靜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和蓁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4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