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13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0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陳俊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本案,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詎仍不知警惕,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2.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至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3.犯罪後否認犯行;4.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1097號簡易
      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097號
    被      告  陳俊銘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銘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執行完畢。
二、陳俊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2年4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毒偵字第169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3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44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月23日上午9時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嗣於07年1月23日上午4時30分許,因另涉竊盜案
    ,為警持貴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嘉義縣○○鄉○○村○○00號
    旁鐵皮屋、嘉義縣○○鄉○○村0鄰○○○00號執行搜索,
    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俊銘於警詢中固坦承有施用毒品前科一情不諱,
    惟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時間在106年12月14日20時許
    等語。然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排放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
    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復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乙情,
    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不起訴處分書、刑事判
    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
    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 俐 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3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