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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意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建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2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建義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9日凌晨4時│106年09月08日       │
│                │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                    │
│                │某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0號           │字第304號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94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39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3月14日    │   107年04月11日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94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39號│
│判  決│        │                    │                    │
│      ├────┼──────────┼──────────┤
│      │判    決│   107年04月13日    │   107年05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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