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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0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盈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立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703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附表編號2 案號欄「106 年度嘉簡字第804 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7 年度嘉簡字第804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703 號定應執行案件,檢察官是聲請就本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804 號判決之罪刑與其他2 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龔立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欄表在卷可憑。故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案號欄記載為「106 年度嘉簡字第804 號」,顯屬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0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