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4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宏昌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2月8 日 │106 年5 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 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8 號 │毒偵字第74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04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 │107年8月9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04 │ │ │ │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年6月19日 │107年9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