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龔立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立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龔立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748號、107年度易緝字第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04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5月、4月、5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691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