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治錡
選任辯護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42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王治錡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所載之「偽造」均更正為「變造」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治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犯罪之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然其為初犯,且行為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查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彌補其行為對法秩序造成之損害,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
    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
    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0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