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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2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立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立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龔立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748號、107年度易緝字第9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04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5月、4月、5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及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691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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