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鄭諺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2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銘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銘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不能安全駕駛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8年3月30日      │    108年4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511號               │字第707號           │
├───┬────┼───────────┼──────────┤
│最  後│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案    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225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1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3日      │    108年6月6日     │
├───┼────┼───────────┼──────────┤
│確  定│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案    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225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11號│
│判  決├────┼───────────┼──────────┤
│      │判    決│    108年5月21日      │    108年6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 │
│                │2275號                │第283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7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