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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冠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罰執字第3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達犯附表所示之罪刑,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達因2 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受宣告之罰金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
│            │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6 年5 月中旬某日至同年6 │105 年年底某日至106 年12月│
│            │月6 日                    │6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93號              │偵字第570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67號        │108 年度嘉簡字第752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 年10月18日            │108 年6 月17日            │
├─┼────┼─────────────┼─────────────┤
│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67號        │108 年度嘉簡字第75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1月5 日            │108 年7 月2 日            │
├─┴────┼─────────────┼─────────────┤
│  備    註  │嘉義地檢署107 年度執助字第│嘉義地檢署108 年度罰執字第│
│            │785 號                    │346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