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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志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慶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慶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銅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合併執行狀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過失傷害            │
│                │                    │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08.23           │108.11.06           │108.08.20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7125號 │108年度偵字第5133號 │108年度偵字第6782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朴簡字第414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51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108年12月11日       │109年6月24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朴簡字第414號│108年度投簡字第451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8年11月30日       │109年1月21日        │109年7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備            註│109年度執字第115號  │109年度執更助字第   │109年度執字第2778號 │
│                │                    │59號                │                    │
│                ├──────────┴──────────┴──────────┤
│                │附表編號1至2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
┌────────┬──────────┬──────────┬──────────┐
│ 編          號 │         4          │                    │                    │
├────────┼──────────┼──────────┼──────────┤
│                │                    │                    │                    │
│ 罪          名 │肇事逃逸            │                    │                    │
│                │                    │                    │                    │
├────────┼──────────┼──────────┼──────────┤
│                │有期徒刑8月。       │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08.20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6782號 │                    │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9年6月24日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4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9年7月2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                    │
│備            註│109年度執字第2779號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