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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志偉鄭諺霓陳盈螢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偉

葉文豪

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門號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就被告葉文豪於共同詐欺告訴人戴鳳英之犯行中,所用之手機門號均載明為「0000000000」,且核與卷內通聯紀錄相符。足認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門號0000000000」之記載,應係本院誤繕,然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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