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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銘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王銘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黑色手套壹雙、墨鏡壹副、牛仔外套壹件、口罩壹盒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王銘智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凌晨4 時許,徒步行經嘉義巿東區中山路176 巷25號前,見林靜怡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且坐墊下之置物箱未上鎖、稍微掀開,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打開該機車置物箱,竊得黑色手套1 雙(價值新臺幣《下同》390 元)、墨鏡1 副(價值390 元)、牛仔外套1 件(價值490 元)、口罩1 盒(價值150 元),得手後離去。嗣經林靜怡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王銘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林靜怡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被害報告單1 份、失竊現場照片2 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銘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又被告曾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嘉簡字第155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嘉簡字第160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5 次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嘉簡字第372 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次)、3 月(2 次),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揭3 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1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4 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要件,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本件被告再犯與前案同一罪質之竊盜罪,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紀錄等,審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要件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徒手行竊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案所竊財物之價值(合計1,420元);未婚,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境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黑色手套1 雙、墨鏡1 副、牛仔外套1 件及口罩1 盒,均未扣案,且亦未尋得發還給被害人林靜怡,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7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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