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育陵
- 選任辯護人
- 曾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育陵與住在嘉義縣太保市舊埤里19鄰○○○街(以下簡稱○○○街)之告訴人黃○○為鄰居,被告因細故而對告訴人有所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7日5時前某時,攜帶其所有之白色乳膠漆一桶,自其○○○街住處三樓陽台攀爬梯子前往頂樓,再前往相連接之告訴人○○○街住處頂樓,將乳膠漆倒入告訴人住處頂樓之水塔內,造成該水塔、水管及水塔內之自來水均受污染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