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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明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9年3月31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如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38號、109年度嘉簡字第347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之4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4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如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之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12月6日8時 │108年12月20日8時│106年12月13日10 │
│                │23分採尿前回溯96│47分採尿前回溯96│時20分採尿前回溯│
│                │小時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9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署109年度毒偵字 │署109年度毒偵字 │檢察署109年度撤 │
│                │第18、47號      │第18、47號      │緩毒偵字第9、10 │
│                │                │                │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 │109年度嘉簡字第 │109年度嘉簡字第 │
│事實審│        │238號           │238號           │347號           │
│      ├────┼────────┼────────┼────────┤
│      │判  決  │109.02.27       │109.02.27       │109.03.17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 │109年度嘉簡字第 │109年度嘉簡字第 │
│判  決│        │238號           │238號           │347號           │
│      ├────┼────────┼────────┼────────┤
│      │判    決│109.03.31       │109.03.31       │109.04.1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                │署109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
│                │1184號(編號1至 │1184號(編號1至 │1361號(編號3至4│
│                │2,定應執行有期 │2,定應執行有期 │,定應執行有期徒│
│                │徒刑3月)       │徒刑3月)       │刑4月)         │
└────────┴────────┴────────┴────────┘
┌────────┬────────┐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6月28日8時 │
│                │36分採尿前回溯96│
│                │小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9年度撤 │
│                │緩毒偵字第9、10 │
│                │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 │
│事實審│        │347號           │
│      ├────┼────────┤
│      │判  決  │109.03.17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 │
│判  決│        │347號           │
│      ├────┼────────┤
│      │判    決│109.04.15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                │署109年度執字第 │
│                │1361號(編號3至4│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4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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