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秉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3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秉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秉暐因犯妨害秘密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盧秉暐因犯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
│                │身體隱私部位罪      │身體隱私部位罪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9 年2 月14日      │109 年5 月15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9 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9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63號            │第4341號            │
│                │                    │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9 年度嘉簡字第633 │109 年度嘉簡字第890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5 月28日      │109 年8 月21日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9 年度嘉簡字第633 │109 年度嘉簡字第890 │
│判  決│        │號                  │號                  │
│      ├────┼──────────┼──────────┤
│      │判    決│109 年7 月3 日      │109 年10月5 日      │
│      │確定日期│                    │                    │
├───┴────┼──────────┼──────────┤
│                │嘉義地檢109 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 年度執字│
│備            註│第2544號            │第3570號            │
│                │(分期繳納罰金)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