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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周欣怡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逸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逸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逸前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02月27日15時37分往前回溯3天下午2點多 109年03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93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21日 110年03月1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93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10年04月14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5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4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