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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志偉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鍶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鍶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鍶填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3次)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01.30 110.01.03、110.01.04、110.01.18 110.03.2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37、337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37、337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06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9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4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8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8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11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03.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