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鍶填
住嘉義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鍶填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工餅乾貳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另就犯罪事實欄一第9列之「將以將手工餅乾」更正為「將手工餅乾2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列之「警巡指訴」更正為「警詢指訴」。
二、核被告陳鍶填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6月2日執行完畢(後接另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於108年8月31日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已有竊盜罪,卻再犯本案犯行,可見先前所科刑罰未能使被告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堪認其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加以,本案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屬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6月之罪,縱依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亦難認有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即不會因有無加重最低度刑,而有得否易科罰金之差異)。從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無業,自陳經濟狀況貧寒;⑶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其另有懲治盜匪條例、強盜、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施用毒品、多次竊盜等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可謂前科累累;⑷竊得之手工餅乾2包,價值僅約新臺幣500元之犯罪情節;⑸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被告竊取之手工餅乾2包,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件: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2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陳鍶填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分別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595號、104年度嘉簡字第659號、104年度易字第388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4月、7月、1年6月,前揭施用毒品及竊盜三案,再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3月13日下午8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前,見方于曦將以將手工餅乾掛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把手上,陳鍶填認有機可趁,遂趁方于曦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餅乾。嗣方于曦發覺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發覺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鍶填於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方于曦於警巡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被害報告單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之竊盜犯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上述2包手工餅乾,未發還告訴人,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未據扣案,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