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家和
- 被告
- 陳鍶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0
9 、1235、1614、1919、1947、2126、2128、2331、2747、2757
、2793、2952、3261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59 、575 號),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
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家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為貳點貳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裝置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貳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為貳點貳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裝置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貳個,均沒收。
陳鍶填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黃家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毒聲字第69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出所。另前因脫逃、竊盜、恐嚇取財、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8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埔刑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1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102 年7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迄至103 年3 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㈡陳鍶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4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7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嗣於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6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嘉簡字第9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及99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放火燒燬建築物未遂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103 年7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㈢詎黃家和、陳鍶填均不知悔改。黃家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故買贓物、竊盜、詐欺犯行。又黃家和與陳鍶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
㈣黃家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4 月4 日17時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4 月4 日16時3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東區忠孝路、長榮街口,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59、1.284公克,合計為2.243 公克),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04 年度毒偵字第459 號)
㈤陳鍶填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3 月9 日9 時許,在嘉義西區文化路155 號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警方執行緝毒勤務時,發現陳鍶填行跡可疑、精神萎靡,經得其同意後,前往警局製作警詢筆錄,陳鍶填即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自首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04 年度毒偵字第575 號)
二、本件證據:
㈠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之證據,均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載。
㈡被告黃家和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證據:被告黃家和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於警詢中之陳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照片3張。
㈢被告陳鍶填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證據:被告陳鍶填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家和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附表一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2 至11、13至30、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上開犯罪事實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陳鍶填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上開犯罪事實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黃家和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陳鍶填所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黃家和、陳鍶填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家和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行,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件符合自首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2 犯行:係警方對被告黃家和涉嫌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贓車進行調查時,被告黃家和主動向警方提及購買贓車時沒有車牌,其即竊取其他車牌掛上一情,有被告黃家和警詢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⒉附表一編號5 至6 、8 至10犯行:係警方查獲被告黃家和涉嫌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行後,於警詢程序中詢問被告黃家和,其即坦承各該犯行一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⒊附表一編號14至15犯行:係警方於104 年3 月9 日前往被告黃家和居所進行搜索時,被告主動向警方坦承當時所用之機車為告訴人謝明利之機車,並進而坦承其竊取告訴人謝明利機車前,先竊取告訴人趙相衡之機車一情,有其警詢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⒋附表一編號19犯行:係警方因被告黃家和係慣竊,故詢問被告黃家和,在警方無具體證據指涉被告黃家和涉嫌犯罪前,被告黃家和即坦承犯案一情,有其警詢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⒌附表一編號20犯行:係警方因被告黃家和行跡可疑,遂進行盤查,被告黃家和即坦承犯案一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⒍附表一編號21犯行:係警方請被告黃家和回警局協助調查竊盜案件,被告黃家和即於警詢過程中坦承犯案一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⒎附表一編號22至24犯行:係警方得被告黃家和之同意,回警局調查竊盜案件,被告黃家和即於警詢過程中坦承犯案一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⒏附表一編號29犯行:係警方因被告黃家和係慣竊,故詢問被告黃家和,在警方無具體證據指涉被告黃家和涉嫌犯罪前,被告黃家和即坦承犯案一情,有其警詢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⒐附表一編號30犯行:係被告黃家和主動向警方坦承一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⒑附表二編號1 至4 犯行:係被告黃家和主動向警方坦承一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⒒附表二編號5 犯行:雖有監視器畫面佐證,然該監視器畫面均無以辨識為被告黃家和,而被告黃家和仍於警詢中坦承以告一情,有其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⒓被告陳鍶填施用毒品犯行,係警方對其盤查後,其即坦承犯行,有其警詢筆錄可考。是應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㈣被告黃家和、陳鍶填有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案紀錄,並經執行完畢等情,均如前述,並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黃家和上開未遂、自首部分之犯行,則應分別先加重後減輕之;被告陳鍶填上開自首部分之犯行,亦應先加重後減輕之。
㈤被告2 人素行非佳,均如前述。其等均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產,僅因一己私利,竟而竊取他人財產,惟其等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尚非重大。另被告黃家和故買贓物,造成所有權人追索、回復,及警方查緝之困難,及上開機車贓物價值非鉅,其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另被告黃家和盜刷他人信用卡,惟尚未發生具體實害。其等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2 人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等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及被告2 人均坦承上開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末查,被告黃家和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中,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959 、1.284 公克,合計為
2.243 公克)既屬第二級毒品,係被告黃家和所有供吸食之用,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2 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藉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黃家和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項、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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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方式、自首與否 │證據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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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1月│嘉義市西區文│徐銘霆│以新台幣8000元之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故買贓物罪,│
│ │中旬某日│化路 │ │價,向綽號「毒聰寶│之自白、被告於警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104偵 │ │ │」者,購買重型機車│偵查中之陳述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字909) │ │ │(引擎號碼E3B8E-6 │被害人徐銘霆警詢中證│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32415一輛,原車牌 │述 │ │
│ │ │ │ │號碼為552-MKV), │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 │
│ │ │ │ │係徐銘霆於103年12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月28日7時30分許, │錄 │ │
│ │ │ │ │在台中市北區中清路│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 │
│ │ │ │ │1段59號、文武街口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附近遭竊) │照片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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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1月│嘉義市仁愛路│蔡淑芳│徒手拔取機車上之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中旬某日│某公寓騎樓 │ │碼877-HBG車牌,再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104偵 │ │ │掛於前述所故買之贓│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字909) │ │ │車(原車牌552-MKV │被害人蔡淑芳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述 │ │
│ │ │ │ │(本件符合自首) │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 │
│ │ │ │ │ │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 │照片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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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1月│嘉義市西區西│張薾勻│重型機車上使用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2時 │榮里民生北路│ │未拔)逕自發動880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50分許 │201號 │ │-JRG號重型機車後竊│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取得手 │告訴人張薾勻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235)│ │ │ │述 │ │
│ │ │ │ │ │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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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太│邱卉萍│徒手拔取機車上之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21時│平里民權路 │ │890-HBV車牌,再懸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30分許 │110巷口 │ │掛所竊之880-JRG號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重型機車上使用 │被害人邱卉萍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235)│ │ │ │述 │ │
│ │ │ │ │ │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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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年1月│嘉義市西區仁│賴品靜│電鑽鑽針10支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0日16時│愛路105號( │ │(本件符合自首)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許 │大九大賣場)│ │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賴品靜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614)│ │ │ │述 │ │
│ │ │ │ │ │照片2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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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年1月│同上 │同上 │舒妃彈力定型液1罐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1日16時│ │ │(本件符合自首)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許 │ │ │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賴品靜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614)│ │ │ │述 │ │
│ │ │ │ │ │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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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1月│嘉義市西區仁│黃鐘賢│PNY行動電源1個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2日3時 │愛路212號( │ │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5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黃鐘賢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614)│ │ │ │述 │ │
│ │ │ │ │ │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共10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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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年1月│嘉義市西區仁│廖美枝│萬歲牌楓糖腰果1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2日23時│愛路211號( │ │(本件符合自首)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許 │頂好市大賣場│ │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告訴人廖美枝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614)│ │ │ │述 │ │
│ │ │ │ │ │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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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1月│雲林縣斗六市│王品期│竊取528-LKD號重型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16時│雲林科技 │ │機車物內皮夾1只、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許 │大學仁義路旁│ │現金500元、合作金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機車停放區 │ │庫金融卡、身分證、│被害人王品期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614)│ │ │健保卡各1枚 │述 │ │
│ │ │ │ │(本件符合自首) │照片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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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年1月│雲林縣斗六市│楊登凱│竊取窗簾束帶2條、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5日凌晨│文化路665( │ │浴巾3條、毛巾2條、│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5時40分 │家庭園汽車旅│ │腳踏墊1條、枕頭1個│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館108號房) │ │及涼被1條 │告訴人楊登凱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104偵 │ │ │(本件符合自首) │述 │ │
│ │字1614)│ │ │ │照片2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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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年2月│嘉義市東區東│蔡偉文│竊取桌電1組、筆電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凌晨│興里維新路66│ │台、監視器螢幕1台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1時許25 │號(嘉義衛理│ │、陶笛樂器20只、電│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分 │堂) │ │吉他2把、茶葉4罐、│告訴人蔡偉文警詢中 │仟元折算壹日。 │
│ │(104偵 │ │ │皮夾(內有蔡偉文之│證述 │ │
│ │字1919)│ │ │信用卡、證件及現金│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8400元) │品目錄表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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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年2月│嘉義市西區中│林盈菲│欲盜刷蔡偉文之中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詐欺取財未遂│
│ │13日11時│正路426號( │蔡偉文│信託VISA金融卡向林│之自白、被告於警詢、│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47分許 │嘉慶珠寶銀樓│ │盈菲購買價值42980 │偵查中之陳述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元之金飾;惟因帳戶│告訴人蔡偉文、被害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餘額不足而未得逞 │人林盈菲警詢中證述 │壹日。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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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年3月│嘉義市東區東│蔡偉文│徒手竊取9899-D6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6日凌晨5│興里維新路66│ │自小客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時23分許│號前 │ │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告訴人蔡偉文於警詢中│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919)│ │ │ │證述 │ │
│ │ │ │ │ │證人林香岑於警詢、偵│ │
│ │ │ │ │ │查中之證述 │ │
│ │ │ │ │ │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共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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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4年3月│嘉義市東區延│趙相衡│徒手竊取532-PDT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日23時3│平街57號前 │ │重型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分許 │ │ │(本件符合自首)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告訴人趙相衡警詢中 │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919)│ │ │ │證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監視器擷取照片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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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年3月│雲林縣斗六市│謝明利│徒手竊取037-PHU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8日20時 │石榴路317號 │ │重型機車1台、雨衣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許 │面 │ │、安全帽、防寒手套│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及羽絨外套各1件 │告訴人謝明利警詢中 │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919)│ │ │(本件符合自首) │證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2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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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年3月│嘉市西區康樂│陳威麗│徒手竊取育光幼兒園│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9日7時30│街360號(育 │ │彰化銀行大小章2枚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分許 │光幼兒園) │ │、印章4枚、匯款憑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條1批、聯邦銀行存 │被害人陳威麗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919)│ │ │摺1本、聯銀行大小2│述 │ │
│ │ │ │ │枚、范振鏡彰化銀支│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票1張、娃娃車鑰匙1│品目錄表 │ │
│ │ │ │ │支等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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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3年12 │嘉義市東區嘉│江建億│徒手竊取置於櫃臺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月30日零│南街80號 │ │之皮包(內有鑰匙、│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時23分許│(雲集網咖)│ │健保卡、新台幣200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元) │告訴人江建億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947)│ │ │ │述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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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 │陳國陽│以機車鑰匙發動並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9日凌晨│長榮街35-3 │ │取P8S-688號重型機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5時許 │號前 │ │車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陳國陽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947)│ │ │ │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 │
│ │ │ │ │ │意書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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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4年1月│嘉義市西區文│陳玉蘋│徒手竊取MBY-627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30日22時│化路161號前 │ │重型機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許 │ │ │(本件符合自首)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陳玉蘋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1947)│ │ │ │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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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光│詹豐誠│以鑰匙發動方式,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7日23時│華路164號前 │ │取RT7-473號機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許 │ │ │(本件符合自首) │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詹豐誠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126)│ │ │ │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 │
│ │ │ │ │ │同意書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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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中│李順財│徒手竊取859-HAG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4日19時│正路317號前 │ │重型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43分許 │ │ │(本件符合自首) │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告訴人李順財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128)│ │ │ │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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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4年2月│嘉義市東區民│蘇修賢│徒手竊取223-PDN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4日凌晨2│權路80號前 │ │重型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時8分許 │ │ │(本件符合自首) │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蘇修賢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331)│ │ │ │述 │ │
│ │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 │ │
│ │ │ │ │ │行竊路線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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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4年2 │嘉義市東區 │張瓅勻│徒手竊取張瓅勻置於│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月4日凌 │民國路與民權│ │機車上安全帽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晨2時10 │路口 │ │(本件符合自首)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分許 │ │ │ │告訴人張瓅勻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104偵 │ │ │ │述 │ │
│ │字2331)│ │ │ │行竊路線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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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 │蔡宗晃│徒手竊取電動螺絲起│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3日凌晨│民權路98號(│ │子1支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中│,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3時47分 │小北百貨) │ │(本件符合自首) │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 │ │ │被害人蔡宗晃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104偵 │ │ │ │述 │ │
│ │字2331)│ │ │ │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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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中│何舜然│徒手竊取何舜然置放│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7日13時│正路361號旁 │ │在機車上外套(內有│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許 │ │ │新台幣800元、身分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證、郵局提款卡、健│被害人何舜然父親何其│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757)│ │ │保卡及學生證等) │豪警詢中證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 │
│ │ │ │ │ │意書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3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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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4年1月│嘉義市西區永│朱貞學│徒手竊取朱貞學未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間某日 │安街389號前 │ │撿拾之皮包(內有新│之自白、被告於警詢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104偵 │ │ │台幣200元、郵局提 │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字2757)│ │ │款1張、鑰匙1串等)│告訴人朱貞學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 │
│ │ │ │ │ │意書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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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光│陳奕達│徒手竊取PPD-775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3日6時 │彩街380號前 │楊金鳳│重型機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14分許 │ │ │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告訴人楊金鳳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952)│ │ │ │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 │
│ │ │ │ │ │意書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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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4年1月│嘉義市東區 │黃圳明│徒手竊取黃圳明所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3日6時 │光彩街263號 │ │監視器鏡頭及小型瓦│之自白、被告於警詢中│,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16分許 │後 │ │斯爐1個等 │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告訴人黃圳明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952)│ │ │ │述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 │
│ │ │ │ │ │意書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9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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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4年4月│嘉義市西區國│陳致雍│徒手竊取029-PDW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22日凌晨│華里文化路 │ │重型機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1時30分 │155號停車場 │ │(本件符合自首) │偵查中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許 │ │ │ │被害人陳致庸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104偵 │ │ │ │述 │ │
│ │字3261)│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 │偵查報告 │ │
│ │ │ │ │ │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4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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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4年3月│雲林縣斗六市│張柏森│徒手竊取KKH-870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黃家和犯竊盜罪,累犯│
│ │19日8時 │民生路223號 │張怡玲│重型機車 │之自白、被告於警詢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許 │ │ │(本件符合自首) │之陳述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4偵 │ │ │ │被害人張怡玲警詢中證│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747)│ │ │ │述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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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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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地點 │被害人│方式 │證據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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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3月│嘉義市西區北│呂易修│黃家和、陳鍶填2 │被告黃家和於本院準備│黃家和共同犯竊盜罪,│
│ │12日15時│港路392號前 │ │人共騎機車到犯案│程序中之自白、被告黃│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許 │ │ │地點,徒手竊取 │家和於警詢、偵查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4偵 │ │ │896-GCS號重型機 │陳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747)│ │ │車 │被告陳鍶填於本院準備│ │
│ │ │ │ │(本件被告黃家和│程序中之自白、警詢中│陳鍶填共同犯竊盜罪,│
│ │ │ │ │符合自首) │之自白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被害人呂易修警詢中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 │ │
│ │ │ │ │ │照片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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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年3月│嘉義市東區 │陳振煌│黃家和、陳鍶填2 │被告黃家和於本院準備│黃家和共同犯竊盜罪,│
│ │13日14 │忠孝北街110 │ │人共騎機車到犯案│程序中之自白、被告黃│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時30分 │號之132 │ │地點,徒手竊取 │家和於警詢、偵查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4偵 │ │ │KU8-675號重型機 │陳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747)│ │ │車(本件被告黃家│被告陳鍶填於本院準備│ │
│ │ │ │ │和符合自首) │程序中之自白、於警詢│陳鍶填共同犯竊盜罪,│
│ │ │ │ │ │中之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被害人陳振煌警詢中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 │ │
│ │ │ │ │ │照片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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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年3月│嘉義市西區世│周成穎│黃家和、陳鍶填2 │被告黃家和於本院準備│黃家和共同犯竊盜罪,│
│ │13日22時│賢路4段315號│ │人共騎機車到犯案│程序中之自白、被告黃│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48分許 │前 │ │地點,徒手竊取 │家和於警詢、偵查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4偵 │ │ │107-JQP號重型機 │陳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747)│ │ │車 │被告陳鍶填於本院準備│ │
│ │ │ │ │(本件被告黃家和│程序中之自白、於警詢│陳鍶填共同犯竊盜罪,│
│ │ │ │ │符合自首) │中之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被害人周成穎警詢中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 │ │
│ │ │ │ │ │照片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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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年3月│嘉義市西區林│李盈興│黃家和、陳鍶填2 │被告黃家和於本院準備│黃家和共同犯竊盜罪,│
│ │16日18時│森西路185號 │ │人共騎機車到犯案│程序中之自白、被告黃│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1分 │ │ │地點,徒手竊取 │家和於警詢、偵查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4偵 │ │ │671-PDP號重型車 │陳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747)│ │ │(本件被告黃家和│被告陳鍶填於本院準備│ │
│ │ │ │ │符合自首) │程序中之自白、於警詢│陳鍶填共同犯竊盜罪,│
│ │ │ │ │ │中之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被害人李盈興警詢中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
│ │ │ │ │ │畫面報表 │ │
│ │ │ │ │ │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共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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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年3月│嘉義市西區世│歐明璿│黃家和、陳鍶填2 │被告黃家和於本院準備│黃家和共同犯竊盜罪,│
│ │15日凌晨│賢路二段600 │ │人共騎機車到犯案│程序中之自白、被告黃│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3時30分 │(榮民醫院職│ │地點,進入店內,│家和於警詢、偵查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4偵 │能商店) │ │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陳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字2793)│ │ │泡麵35包、餅乾15│被告陳鍶填於本院準備│ │
│ │ │ │ │包、飲料23瓶、內│程序中之自白、於警詢│陳鍶填共同犯竊盜罪,│
│ │ │ │ │褲4件、襪子12雙 │中之陳述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鼻可舒33個、刮│被害人歐明璿警詢中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鬍刀4把、浣腸1盒│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萬金油5瓶、罐 │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 │
│ │ │ │ │頭4瓶、糖果2包 │照片共8張 │ │
│ │ │ │ │(本件被告黃家和│ │ │
│ │ │ │ │符合自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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