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宗哲
上列被告陳宗哲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745號、106年度偵字第901、1713號),前雖經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宣判,惟查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璧股以107年度訴字第449號案件審理(下稱另案),而被告於另案也經通緝,並於110年9月18日緝獲改以110年度訴緝字第32號案件審理,而該另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與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同一,犯罪事實也相同,足見此部分為重複起訴之案件,再細觀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4月23日南檢文重105偵14000字第1079007556號函檢送卷證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而本案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於106年11月10日收受案件後以106年度訴字第633號案件審理,堪認上開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是先繫屬於本院,則另案就上開重複起訴部分原應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豈料另案竟罔顧該部分犯罪事實重複起訴,驟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於110年10月21日判處罪刑,則參諸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32號判決意旨,倘若另案上開重複起訴部分並未經合法上訴而於110年11月13日前已確定,基於既判之拘束力,本案對於上開重複起訴部分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為免訴之諭知,而倘若另案重複起訴部分有合法上訴,則本案上開重複起訴部分仍得為實體判決,是另案重複起訴部分是否業已確定乃關涉本案上開重複起訴部分得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終結並為實體判決甚為重要,惟經詢問另案承辦股,被告對於另案雖有表明上訴,但迄至110年12月6日均未提出其上訴理由,故另案上訴範圍並無從確定,且經電話詢問另案尚待法院裁定命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於被告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將告確定,然被告如有補提上訴理由則需確認另案上訴範圍以判斷上述重複起訴部分是否在上訴範圍而未確定,此均將影響本案重複繫屬部分應由本院為實體判決或為免訴之諭知,加以本案起訴與被告之犯罪事實除上開重複起訴部分外,另有其他犯罪事實,本院考量上開重複起訴犯罪事實如應由本院為實體判決,與其他犯罪事實一併審判較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則本案雖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前述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