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逸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逸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逸前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02月27日15時37分往前回溯3天下午2點多 109年03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93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21日 110年03月1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93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10年04月14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55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