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鎧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鎧毅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具實質確定力,是判決確定之數罪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或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重複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一節,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然受刑人另因毀損公物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馬簡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同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10年5月25日確定等情,亦有上開判決(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則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07月13日 108年0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418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60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8日 109年0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418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60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0日 109年03月13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