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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盧伯璋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韓子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子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子健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韓子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7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韓子健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附表中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3號、491號、5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6年6月。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7日 106年09月12日至106年09月29日 106年08月24日至106年0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52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86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8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65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7月27日 107年08月30日 108年0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65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696號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  確定日期 107年09月19日 107年11月27日 108年04月22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684號 ②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227號 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41號 ②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063號 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26號 ②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0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08月28日至106年09月19日 ②106年10月18日至106年10月19日 106年08月31日至106年09月04日 106年10月11日至106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911號等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491號、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491號、56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73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8日 108年06月18日 109年0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491號、566號 107年度訴字第93號、491號、56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4號  確定日期 108年07月15日 108年07月15日 110年04月21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69號 ②附表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①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87號 ②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1號 
編     號       7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9月01日至106年09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7號  確定日期 110年02月08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7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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