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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佐榕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肇偉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肇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再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3日 110年2月28日 110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3、26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4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44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6月14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7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78號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65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28日 109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3、2670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346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4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6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44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363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6月14日 110年7月1日 110年7月19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78號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65日)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4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3號 (編號6至7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確定 日期 110年7月19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3號 (編號6至7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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