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彥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彥誼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彥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5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4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8月、3年7月、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5至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09月30日 108年09月30日 108年0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2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58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58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5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108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58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58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55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17日 109年01月17日 109年01月17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8月(2次) 有期徒刑3年7月(2次)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24日 108年06月13日 108年06月18日 108年07月09日 108年06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27日 110年02月18日 110年0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108年度訴字第69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08日 110年04月09日 110年04月09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