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8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沈芳伃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原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原凱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基本犯罪類型於駕駛人無駕駛執照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過失傷害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並未考領有合格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參,則被告無照駕駛因而肇事致告訴人鄒燕紅受傷,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親自電話報警,並已報名肇事人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他字卷第22頁)附卷可查,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應遵循交通規則,謹慎行駛,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致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實屬不該,且經本院詢問告訴人有無調解意願,告訴人表示:已多次聯絡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等語(見嘉交簡卷第15頁本院民國111年11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兼衡被告於本案之過失程度、造成之實害等,及被告於警詢自陳目前無業等(他字卷第18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採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論罪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9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劉原凱於民國111年1月8日凌晨3時45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巿東區忠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忠孝路與義教街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行車管制號誌,遇紅燈應暫停,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專注於前方路況,貿然伸手撿拾駕駛座下方物品,並闖越紅燈駛入上開路口,適鄒燕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義教街由西往東方向遵循綠燈號誌直行駛至,劉原凱所駕駛車輛之左側車身因而擦撞鄒燕紅所騎乘機車之車頭,致鄒燕紅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側肱骨節段性骨折併橈神經損傷之傷害。嗣劉原凱肇事後,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並已報明肇事人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而自首犯行,始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原凱於警詢、本署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無駕駛執照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未專注於前方路況,伸手撿拾駕駛座下方物品,並闖越紅燈駛入路口,因而撞擊告訴人鄒燕紅騎乘之機車而肇事,承認本件過失傷害犯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鄒燕紅於警詢、本署偵訊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 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紙、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現場及車損照片42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8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