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俊賢
吳啓宏
上列被告等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40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嘉簡字第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吳俊賢、吳啓宏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國瑋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14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吳俊賢及吳啓宏於民國110年9月20日11時53分許,在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嘉138-1線道路0.5公里處北向南外側車道之公開場所,因與李國瑋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公然以臺語「幹你娘」、「龜兒子」、「臭卒仔」等語辱罵李國瑋,足以貶損李國瑋在社會上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