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王慧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泳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泳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既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應併合處罰之案件,自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附表一所示之罪,並經受刑人就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該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意願回覆表1份(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一、二部分,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情節、手段,及刑罰對其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隨著罪數增加而遞減其刑罰,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