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2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泓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玖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泓瑋經營精品代購,其明知已面臨資金周轉不靈問題,無力為買家訂購精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分別向不知情之呂圳溪借用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謝雨錡借用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匯款使用,並於民國109年1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同為經營精品代購之李怡葶,接受李怡葶訂購精品包,然因黃泓瑋並無實際下訂,最後仍依約退款予李怡葶,藉以取得李怡葶信任後,再於10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之期間,向李怡葶訛稱可以繼續代購精品包,確定可以出貨云云,並提供上開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李怡葶匯款,致李怡葶陷於錯誤,於接獲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之訂單後,而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請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以向黃泓瑋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精品,詎黃泓瑋於收款後屢以各種理由推託,也提不出訂貨之證明,至此李怡葶始知受騙,李怡葶遂先行退款予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409萬3000元之損失。
二、案經李怡葶、彭莉絜、曾芷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證據,業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並經本院當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本院卷第175頁),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我從107、108年開始做精品代購,109年間呂圳溪聲稱有做精品代購、到處買精品,若有需求可以找他幫忙,呂圳溪沒有給我看他銷售精品包的紀錄或與客人的對話資料,因呂圳溪偽裝成富二代,讓我覺得他很有錢、不會騙人,當時我就是相信呂圳溪,我賣精品包給李怡葶但沒有交貨的部分,貨源是呂圳溪,呂圳溪那時幫我訂貨,說他資金暫時無法動用,要我拿貨款145萬元給他去訂貨,過幾天後他資金流動回來就可以把錢還我,這筆貨款都是我要幫客人訂貨的錢,109年8月17日簽現金保管條是要給我自己保障,但呂圳溪沒有依保管條的約定歸還這筆錢,呂圳溪從8月那天的事情後就有各種理由讓我相信他把錢拿去訂貨,請我等他的貨到再通知我,我是向呂圳溪確認貨源,李怡葶問我包包進度,我回覆已經在途,是根據呂圳溪告訴我,我轉達給李怡葶,我沒有要求呂圳溪將帳戶給我使用,因為那時我與呂圳溪談好若我的客人要訂東西,錢可以匯到呂圳溪的名下帳戶,我才會提供呂圳溪帳戶給李怡葶,臨櫃提領需要本人提領,可以調閱臨櫃提領紀錄證明錢是被呂圳溪拿走等語。經查:
㈠被告經營精品代購,先於109年8月前某日,向謝雨錡借用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款使用。黃泓瑋曾於109年1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同為經營精品代購之李怡葶,接受李怡葶訂購精品包,並於因故未能出貨仍依約退款予李怡葶。黃泓瑋於10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之期間,向李怡葶稱可以繼續代購精品包,確定可以出貨,並提供呂圳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李怡葶匯款,李怡葶於接獲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之訂單後,而陸續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請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以向黃泓瑋訂購如附表所示之精品,詎黃泓瑋於收款後未依約寄出商品,李怡葶遂先行退款予彭莉絜、曾芷澄及其他買家,因而受有409萬3000元之損失等情,業據被告坦承無訛,核與李怡葶告訴代理人葉展辰律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告訴人彭莉絜、曾芷澄、證人陳幼晨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偵10283卷2-1第59-63頁、偵10283卷2-2第95-99頁、偵22777卷第21-25、27-35、37-40頁),並有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111年4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3799號函附之網路銀行OTP申請異動資料、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陳幼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李怡葶製作之訂購明細、被告與告訴人李怡葶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李怡葶之匯款畫面、告訴人李怡葶與告訴人彭莉絜、曾芷澄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李怡葶提供之代墊退款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他3680卷第521-571、575-577、579-623頁、偵22777卷第63-96、113-122、155-165、175-183頁、偵10283卷2-1第207-209、211-359頁、偵10283卷2-2第11-13、127-149、167-235頁),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收受李怡葶訂購商品之匯款後,屢以已訂購及寄出商品、商品在運送途中為由推託而未依約交付附表所示訂購包款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訴綦詳(偵10283卷2-1第59-63頁、偵10283卷2-2第95-99頁)。依李怡葶所提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109年9月20日,李怡葶:「兩週到台灣嗎」,被告:「對在途了,最慢3週」(偵10283卷2-1第247頁);109年9月24日,李怡葶:「你要確認貨源喔」,被告:「當然」(偵10283卷2-1第231頁);109年9月29日,李怡葶:「收據可以看一下嗎」,被告:「那個在途的,到手,我拍給妳看,絕對正本」(偵10283卷2-1第281頁);109年10月28日,李怡葶:「客人問說好的11/1前能收到,還能收到嗎」,被告:「差不多週末到台,可以先結了」,李怡葶:「確認?不會又給我卡在清關等一兩週?!10/1就付款了,當時說好11/1可以讓客人收到,你不是說愛馬仕的線很穩,還有前面的k25酪梨跟金棕跟奶昔白呢?」,被告:「跟奶油白,康康後面的幾顆,看有哪幾個比較熟的,可以請他們這禮拜可以找時間結清了」,李怡葶:「好,大概什麼時候到」,被告稱:「2-5天,7-9天包含在內了,抵台+清關,客人結清後,大概7-9天交貨」,李怡葶:「那方胖怎麼清關那麼久」,被告稱:「前面一批貨,他們以為是方胖到貨了,結果出來的是LV的,後來到的才是方胖的,抱歉抱歉一點小烏龍」(他3680卷第539頁);109年10月29日,李怡葶:「你包都沒有給我出一個,一直要我多我付訂金,那麼多客人,我的保障在哪裡?我不知道你愛馬仕貨源的物流狀況,可是我跟你拿那麼多包,已經心臟很大了」,被告:「好,沒事就一樣拔」,李怡葶:「催一下,詢問你愛馬仕的貨源物流狀況,那麼多貴貴的包,他不可能不知道去向,不見得就賠死了」,被告稱「好,我知道」,李怡葶:問一下跟我老實說狀況」,被告:「好的,下午我跟妳說」(他3680卷第539-541頁);109年11月5日,被告:「康康那顆在途即將到,差不多2週,金球週末最快」(他3680卷第541頁);109年11月7日,被告:「好,美女我跟妳說,我今天問超商店員,黑貓寄貨他們說週一才來收,週二才送到。台灣週六,黑貓寄週一才能來收,所以客人週二才會收到喔,然後購證康康Togo那顆是影本.....要跟妳說,但是歐洲沒錯,小幫手退稅去了,不過你放心,大包都是正本不會錯的」(他3680卷第541頁);109年11月16日,李怡葶:「結果上週末說好的金球兩顆也沒到」,被告:「香奈兒感覺會比奶昔白愛馬仕的差不多時間到或慢幾天到,因為香奈兒的有被海關那邊『鳥毛』台語,我愛馬仕比較放心」,李怡葶:「因為現在已經不是鳥毛的問題是每個商品都讓我客人等超過5-6週,跟當初說的3-4週差太多,我想知道愛馬仕的正確位置或抵台日期,不要再告訴我5-7天,兩三週前已經跟我說過快到了,但直到現在都遲遲還沒到」,被告:「我明白!我在等確認一次」(他3680卷第541-543頁);109年11月17日,被告:「單顆單顆的沒錯,有些轉運的還沒有得查,會發mail通知單號,但是確認要到了,看要不要跟客人說一下本來近期物流就比較混亂,加上雙11的關係才慢一點,跟他們說聲不好意思」,李怡葶:「你說要幫我查位置,請幫我保持位置正確位置,不要跟我說要到了,兩三個月了,不是雙11的問題,雙11也只有中國亞洲在雙11,我的包包歐洲線到的,你現在查不到,客人就是要求退款說等太久了,一次十幾顆包要退款你承受的了嗎,訂金全部都是直接入你的帳戶,我是一筆都沒拿到,Mail也會有最後位置通知,包裹上都有單號,收據上有追蹤碼,我要每一顆的追蹤碼,(傳送FedEx Track頁面)像這樣的正確位置,麻煩您,謝謝」,被告:「好,等我」,李怡葶稱:「等多久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回覆,不要再等到消失」,被告稱:「不會吶,放心」(他3680卷第543頁);109年11月18日,李怡葶:「明天就19號了,你說金球上週會到兩顆,也沒給我,單號上個月就該出來的東西,寄出就該有的東西,你要不要把他邀入族群我直接問,我只想把包包位置問清楚,我受夠你們在那邊傳話不清不楚,然後問不出一個所以然,我還有17個包在你手上,等三個月就給我一句有些單號沒出來???!你有把這件事當自己的事在處理嗎,你怎麼能一點都不積極在做事,請你把他邀入族群,我直接問我要問的東西,我沒辦法跟你們在那邊傳話耗時間」,被告:「當然有呀每天注意這事,我等等給你答覆,我順便整理一下」(他3680卷第543-545頁);109年11月26日,李怡葶:「金球黑金×2,金球灰金×2,黑金方胖×1、康康奶昔、康康金棕、k25金棕、k25酪梨、k25奶昔、B25奶昔、B25金棕、B25杏綠、B25錫灰、B25象灰、迷你Lindy金棕、康Togo金棕,共17顆,我要一一知道流向,無法交代就給我退款,不用跟我在那邊543,什麼快到了,再撐一下,不用浪費時間了,錢我也不想賺了,跟你們合作,我只會不斷得罪客人,我做不了你們的生意,我放棄」、「你能不能先告訴我為什麼當初會說2-3週可以抵台?還有為什麼奶昔白康康跟k25金棕說付尾款一週後可以收到,結果現在一個月還收不到??怎麼回事?當初跟我說過清關了,一週後到客人才付清的,現在到底怎回事???」,被告:「一開始是沒錯的確3週左右的,中間後來因為疫情關係卡海關。這是前面,後來有順利過來了,所以像妳說的兩週內,是可以安全的,然後客人付清的這幾天到,到我會馬上拍給你跟出貨的」(他3680卷第555、557頁;109年12月8日,被告:「物流資料不是給他們看過了」,李怡葶:「你覺得那幾張照片,什麼鬼都沒寫,怎麼證明是她的包?她會相信嗎?購買時的照片,貨寄出的照片影片,你什麼時候忙完?給我回電講清楚,直接打給我」,被告:「好,等等哦」,李怡葶:「先幫我問上游有沒有拍寄出的照片或任何寄出的證據單號等等或是包包的細節跟照片等等或購買證明等等,我之前跟你要,你說沒有,寄出了,我都相信你,都算了,想說包包如果到,可以順利出貨就算了,結果等三個月東西都沒到,你現在給我去問清楚變出來」,被告:「那三顆的先是嗎」等語(他3680卷第569頁),堪認告訴代理人上開指訴之過程,與事實相符。
⒉被告辯稱:我賣精品包給李怡葶但沒有交貨的部分,貨源是呂圳溪,我是向呂圳溪確認貨源等語,已為證人呂圳溪於偵查中否認,並證稱:被告從我認識他起就在做精品代購,我之前有跟被告買過精品,我沒有做精品代購,我沒有告知被告我有管道可以出貨,李怡葶突然加我臉書,問我什麼時候把貨交給被告,我跟李怡葶加LINE才發現,這件事我都不知道,而且李怡葶傳給我跟被告的對話,但那對話根本不是我本人,都是偽造的等語(偵10283卷2-1第181-183頁)。另被告辯稱有交付訂貨之貨款145萬元予呂圳溪乙節,依被告所提出之現金保管條(偵10283卷2-2第81頁),內容記載被告於109年8月17日將現金145萬元交予呂圳溪代為保管,期間不得動用此款項,並請109年8月19日如數歸還等節,顯然無法看出是交付貨款之意,況李怡葶交付之貨款既已直接匯入呂圳溪帳戶,被告有何另行交付現金貨款予呂圳溪之必要?被告於偵審過程中復未曾提供任何相關對話紀錄或事證以資佐證確有向上游賣家呂圳溪訂購精品,顯見被告宣稱已向上游賣家呂圳溪訂購精品,已與事實不符。再者,被告辯稱:李怡葶問我包包進度,我回覆已經在途,是根據呂圳溪告訴我,我轉達給李怡葶等語,惟被告倘若真有向上游賣家訂購,顯無不能向上游賣家取得物流單據單號之情況,且於李怡葶持續追蹤詢問貨物運送進度並索取物流單據單號時,被告仍一再以貨物在途為由搪塞,未曾提供物流單據單號予李怡葶查證,顯係虛應而已。再查被告已有多次以類似手法向買家騙稱所訂購之精品已在途並告知預計到貨期限等不實資訊,使買家誤信被告已取得或與已上游賣家訂購指定之精品,將訂金或價金匯款予被告,被告於收受匯款後並未訂貨,再以出貨延誤等理由拖託而遲未依約交貨,此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再對照被告於本件與李怡葶接洽之情形,如出一轍,堪認此即為其慣用之詐欺手法。在在顯示被告自始未曾代李怡葶訂購商品,其收受李怡葶金錢時,並無代購商品之真意,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犯意,至為灼然。
⒊被告辯稱:我與呂圳溪談好若我的客人要訂東西,錢可以匯到呂圳溪的名下帳戶,我才會提供呂圳溪帳戶給李怡葶等語,惟被告既自陳呂圳溪為其上游,並非與呂圳溪共同經營代購,則交易過程為李怡葶向被告訂購精品,被告再向呂圳溪訂購精品,然位居交易中間者、從中賺取差價之被告,豈有可能讓被告的買家直接匯款給上游,再由上游將利潤分配給被告?被告此部分說法,顯與交易常態不符,不足採信。再者,證人呂圳溪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09年7、8月間跟被告借一筆錢45萬元週轉,他說怕我跑掉,叫我拿中國信託存摺、提款卡跟提款卡密碼給他,他有跟我說能不能把網銀的操控權給他,就是改網路銀行的手機綁定,我說好,他只要拿提款卡就可以去ATM設定,109年12月間發現被告拿我的帳戶去做生意,我就將我的帳戶拿回來,去台南的分行重新設定網路行綁定,並重新申請簿子跟提款卡等語(偵10283卷2-1第181-183頁),佐以:⒈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09年9月29日申請網銀OTP、專屬電話為0000000000(107/11/19~109/9/28專屬電話0000000000),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09年12月14日申請網銀OTP、專屬電話0000000000,有中國信託銀行111年4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3799號函附之網路銀行OTP申請異動資料1份在卷可參(偵10283卷2-2第11-13頁);⒉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為被告,申請日期為104年3月9日,使用狀態為正常使用中,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5頁);⒊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為呂圳溪,申請日期為106年1月10日,停用日期為110年10月14日,有遠傳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9頁);⒋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09年12月14日辦理補發存摺、於109年12月14日辦理申請金融卡,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11月23日函所附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1頁)等情,與上開證人呂圳溪證述若合符節。復參以:⒈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09年9月29日至109年12月31日無臨櫃領現交易紀錄,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9頁);⒉109年8月1日至109年9月28日期間,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09年9月25日臨櫃提領30萬元,未達50萬元故未徵提,於109年9月28日臨櫃提款70萬元,交易人為呂圳溪,電話為0000000000號,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1月31日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7-121頁)等情,足見自109年8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確有一筆由呂圳溪於109年9月28日臨櫃自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70萬元之紀錄,該次交易所留存電話為被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則該次提領紀錄若與被告無關,殊難想像呂圳溪臨櫃提領自己帳戶之款項,有何必要留存被告之電話?綜上各情以觀,證人呂圳溪前揭證述其將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供被告使用,尚屬可信,應堪認被告確有使用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接受李怡葶匯款及提領款項使用之事實。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案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10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止之期間,對同一被害人李怡葶,以相同之手法,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詐騙,進而使李怡葶多次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侵害法益同一,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所為之詐欺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原從事經營精品代購,不思正道經營,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以已訂購商品且貨物已在途之不實說詞,騙取告訴人李怡葶信任,向李怡葶詐取金錢,使李怡葶蒙受409萬3000元之鉅額損失,危害正常交易秩序,犯罪情節實屬嚴重,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網路販售服飾工作,月收入約2至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9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詐得409萬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訂購時間 訂購包款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告訴人李怡葶代墊退款金額 1 李怡葶 109年8月27日 Chanel灰色方胖子金球包 109年8月29日 7萬6500元 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2萬3000元 109年8月29日 7萬元(連同其他包款) 謝雨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李怡葶彭莉絜 109年9月24日 HERMES康康奶昔白玫瑰金扣包 109年9月24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1萬元 109年9月24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9月24日 1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3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3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 李怡葶 109年9月24日 HERMES凱莉金棕色包 109年9月21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7萬元 109年9月21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9月21日 4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30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30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30日 3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4 李怡葶 曾芷澄 109年9月27日 HERMES凱莉奶昔色包 109年9月27日 32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2萬元 5 李怡葶 109年9月24日 HERMES柏金金棕色包 HERMES柏金奶昔白色包 109年9月28日 6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60萬元 6 李怡葶 109年9月28日 HERMES康康Togo黑金色包 109年10月1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萬元 109年10月5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1月3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1月3日 4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7 李怡葶 109年10月6日 HERMES柏金杏仁綠色包 109年10月7日 56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6萬元 8 李怡葶 109年10月7日 HERMES mini Lady金棕色包 109年10月13日 2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萬元 9 李怡葶 109年10月15日 HERMES柏金錫灰色包 109年10月16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5萬元 109年10月19日 2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9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 李怡葶 109年10月19日 HERMES柏金象灰色包 109年10月31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5萬元 109年10月31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31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0月31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日 5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 李怡葶 109年11月7日 HERMES康康金棕色包 109年11月11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5萬元 109年11月11日 10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2 李怡葶 彭莉絜 109年10月11日 HERMES康康Togo金棕色包 109年10月12日 17萬元 呂圳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