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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130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鄭諺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千容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千容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理由如下:

(一)被告之訪談紀錄自陳:我大聲說主管罵人像罵狗,都不聽人解釋等語;於陳述意見書中書寫:此事是有多嚴重,欺負一個要期滿之人....(略)我並大聲說你是在罵狗是不是等語;於偵查中陳稱:我當時有罵自己是幹你娘、幹你娘雞歪,我是在罵自己,不是罵告訴人等語,自承確有於與告訴人劉韻雅對話時,口出「你是在罵狗嗎?」、「幹你娘」、「幹你娘雞歪」之言語。核與在場之3名收容人訪談紀錄內容、陳述意見書內容相符,有訪談紀錄、陳述意見書3份在卷可查。再觀諸被告係對告訴人訓誡受刑人吳珮樺之行為不滿,其情緒宣洩之對象,自為告訴人,豈有先對告訴人表示是不是在罵狗之後,竟然改罵自己「幹你娘」之理。被告辯稱並非在罵告訴人云云,並無足採。

(二)至被告雖罹患思覺失調症,然自卷附之監視器光碟觀之,被告當時正為工廠作業,並未有行為異常,且係因不滿告訴人訓誡受刑人吳珮樺,始口出侮辱言語,並非情緒無故失控。且觀其於案發當日書寫之陳述意見書,內容清楚記載其口出侮辱言語之原因始末,仍舊對告訴人懲罰受刑人吳珮樺忿忿不平,實未有思緒紊亂之情況。本院認被告行為時,並未因精神狀況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附此說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接續以「你是在罵狗嗎?」、「幹你娘」、「幹你娘雞歪」之言語,侮辱公務員,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各次侮辱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侮辱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執行戒護工廠作業之勤務,明知告訴人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義務維護監所內工廠作業秩序,仍未能理性控制己身情緒,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告訴人以粗鄙之言語侮辱,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危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罹患思覺失調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5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黃千容係法務部○○○○○○○○附設女所之受刑人,劉韻雅係法務
    部○○○○○○○○附設女所管理員,並在該女所擔任工場主管,劉
    韻雅於民國111年3月1日14時20分許,在該女所工場作業時
    執行戒護工場作業勤務,黃千容因不滿劉韻雅訓誡受刑人吳
    珮樺,竟基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你是
    在罵狗嗎?幹你娘、幹你娘雞歪」等語辱罵執行職務之公務
    員劉韻雅。
二、證據:
(一)被告黃千容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法務部○○○○○○○○111年3月23日嘉所女字第11113000050號
      函所附之受刑人懲罰報告表、陳述意見書、訪談紀錄、值
      勤人員聯繫簿、監視器節錄說明、監視器光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13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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