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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105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官怡臻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奕勛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指定辯護人
王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奕勛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奕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並自民國112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11日裁定准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品在案。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由檢察官於112年10月31日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本院押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聲請本院撤銷羈押,經核並無不合,被告應自112年10月31日起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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