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家賢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秉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00號),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他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秉辰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嘉簡字第八○○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張秉辰之戶籍地即住所地,在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號,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92號判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故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110年9月22日確定。詎其於上開緩刑期間之111年4月21日,3次因故意另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10月,於112年3月7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撤銷前揭緩刑之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受刑人於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所受緩刑之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撤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3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