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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郭振杰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彥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11日至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3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62號 111年度訴字第5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8日 111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62號 111年度訴字第51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2年1月1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