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5之罪宣告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並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 110年11月7日 110年9月15日至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4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43號、111年度偵字第3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9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號 111年度易字第4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9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1號 111年度易字第484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13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1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12號 編號3、4之罪刑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嘉義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14號)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6日至9日 111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9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4號 112年度易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4號 112年度易字第153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5月25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刑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嘉義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1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