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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威憲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鴻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鴻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鴻義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徵詢後表示對本件定刑沒有意見,此有本院案件詢問單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復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等情,而前開各該罪經定執行之刑既已達拘役定刑之外部性界線(即120日),縱有如附表所示其餘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之罪,亦無從宣告逾外部性界線之執行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4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29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849號 112年度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2罪) 拘役30日 (4罪)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9日(2次) ①112年6月12日 ②112年7月25日 ③112年8月7日 ④112年9月30日 112年6月12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96、11212、12514、12835、12945、13053號、第11527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27號,應補充)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96、11212、12514、12835、12945、13053號、第11527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27號,應補充)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96、11212、12514、12835、12945、13053號、第11527號(聲請書記載為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27號,應補充)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 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第1292號(聲請書僅記載11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應補充)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7月12日至112年7月13日 112年6月11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26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794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5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32號 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3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8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55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1日 112年9月3日 112年8月31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112年偵字第9417、9755號(聲請書僅記載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17號,應補充) 南投地檢112年偵字第9417、9755號(聲請書僅記載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755號,應補充)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1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4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4月18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4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40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 113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0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3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