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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育汝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先前即曾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6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桃金簡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6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㈣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㈤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6日 110年07月01日 110年0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8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9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桃金簡字第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6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1年08月10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桃金簡字第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6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09月14日 113年01月30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6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5月12日-110年05月17日 110年05月27日-110年06月10日 110年06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10日 113年04月10日 113年0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  確定日期 113年05月14日 113年05月14日 113年07月30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8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1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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