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偉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偉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偉軒因犯洗錢、詐欺、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6宣告刑欄應更正為「①有期徒刑1年2月、②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堪以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刑得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斟酌受刑人陳述之意見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偉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名 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2罪 三人以上犯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8日至110年12月10日 ①111年3月22日 ②111年3月30日 ①111年3月28日 ②111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0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10、351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勞役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3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34號 編號1、2,依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1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執行中) 編號3,依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4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執行中) 編 號 4 5 6 罪名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4日至111年1月6日 ①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30日 ②110年10月某日至111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5號、112年度偵字第3906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2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 1ll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9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4號 1ll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73號(執行中)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86號(執行中)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84號(執行中) 編 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1年1月20日 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1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58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ll年度訴字第882號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l12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ll年度訴字第882號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l12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12號(執行中)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3號(執行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