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逢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4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逢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逢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均確定,且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9至17頁)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3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3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19日;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2月11日 114年2月1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18日) 114年2月1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51、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51、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聲請書漏載114年度偵字第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51、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聲請書漏載114年度偵字第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2月18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18日) 114年2月19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51、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聲請書漏載114年度偵字第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51、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聲請書漏載114年度偵字第3151、3483、3484、3552、3684、37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967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5日 1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