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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66號

公然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盈螢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陳玉治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2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嘉簡字第8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4年5月20日17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號「龍兒宮」神明壇前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因不滿前媳婦即告訴人甲○○詢問其孫(未成年,係告訴人與被告之子張文賢所生)「為何哭泣」?竟當場公然口出「瘋女人」(臺語)之言詞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嘉簡卷第29-33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6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然侮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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