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6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陳玉治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2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嘉簡字第8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4年5月20日17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號「龍兒宮」神明壇前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因不滿前媳婦即告訴人甲○○詢問其孫(未成年,係告訴人與被告之子張文賢所生)「為何哭泣」?竟當場公然口出「瘋女人」(臺語)之言詞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嘉簡卷第29-33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