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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昱廷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佳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4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佳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榆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均確定,且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9至37頁)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使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4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及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7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至112年1月19日間;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因曾定應執行刑而分別先為評價等節,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9日至111月1月17日 111月11月3日至112月1月1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1月3日至112年1月19日) 111年11月13日至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52、4653、4654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68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8日 114月7月24日 114月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確定日期 114月4月17日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0月14日 
編     號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1日至111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11日至112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4月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1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5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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