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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翁碧玲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雖其中分別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此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按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至4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為3年7月,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計算式:3月+2月+2年4月+3年7月=6年4月),構成本案之外部界限;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計算式:4月+2年4月+3年7月=6年3月),此即本案之內部界限。

㈢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各罪,侵害法益、犯罪類型、情節均有所別,且互無關聯,兼衡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參以受刑人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85號  113年1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85號 113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2號(已執畢)  2 偽造印文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432號 114年5 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432號 114年6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72號(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3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2年4月 113年8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12號 114年5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12號 114年6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932號 4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年7月 113年7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號 114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號 114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0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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