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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昱廷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凱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字第4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凱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凱元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均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6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3至17、19至27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上開各罪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7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8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再參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月5月20日 114月6月10日 114月5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660、8813、9130號 (聲請書漏載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813、9130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660、8813、9130號 (聲請書漏載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813、9130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986、6017、7171、8063號 (聲請書漏載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017、7171、80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649號 114年度易字第64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判決日期 114月9月23日 114月9月23日 114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649號 114年度易字第64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1月18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4月5月4日 114月2月18日 114月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986、6017、7171、8063號 (聲請書漏載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017、7171、806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986、6017、7171、8063號 (聲請書漏載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017、7171、806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986、6017、7171、8063號 (聲請書漏載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017、7171、80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1月1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8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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