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金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金竹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竹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至4及5至8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本件形式上雖為一聲請案件,然實質上係檢察官將二項獨立之定應執行刑聲請,合併於一聲請書同時為之。…應依其聲請,就各該部分之聲請分別予以審核及准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7及8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嘉簡字第4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20日確定,是本院定如附表編號1至4各罪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如附表編號5至8各罪應執行刑則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逾拘役60日。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及5至8各罪分組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4及5至8所示各罪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基於罪責相當要求,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與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09月13日 114年09月13日 114年09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803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61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7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189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221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4號 判決日期 114年09月23日 115年03月12日 115年02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189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221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5年04月13日 115年03月17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744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49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5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0月12日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75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75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偵字第2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4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4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5年02月04日 115年02月04日 115年03月0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4號 114年度易字第1104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5年03月17日 115年03月17日 115年04月07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5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5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13號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1月中旬某日 114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360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偵字第13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462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462號 判決日期 115年04月30日 115年0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462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462號 判決日期 115年06月08日 115年06月08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935號(編號7-8號定應執行拘役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