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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八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清溪陳卿和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四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告訴人並於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調查庭中撤回告訴,經記明筆錄在卷,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陳 清 溪

法 官 陳 卿 和

法 官 林 坤 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八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