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零四五、六一六零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刑法第七十七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