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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五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五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零四五、六一六零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有刑法第七十七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狀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黃 國 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呂 聖 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五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