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十三頁),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