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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改造手槍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改造手槍一枝,嗣於同日十五時三十五分許,為警在嘉義縣朴子市○○路三一巷四二號旁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一枝。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持有改造手槍之犯行,辯稱被查獲皮包雖係伊所有,被林聰賓借用裝東西,但伊不知皮包內放有改造手槍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於警訊中供稱:「是林聰賓叫我下車將皮包袋內東西放置於朴子市○○路三一巷四二號外面屋簷外抽屜內」;「(問:你是否知道皮包內有改造手槍一支及安非他命等東西?)我不知道皮包內有安非他命,但知道有一支改造手槍」等語,核與同案被告林聰賓於警訊所供稱:「(問:甲○○有否持過該支手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五時十五分在車上有看過該支手槍,我將手槍放於甲○○的皮包內時,甲○○知道」等語相符,足證被告甲○○事先知悉伊之皮包內放置有改造手槍一支,並且持有該改造手槍無疑。又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係由仿WALTHER廠半自?吨熇j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已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A可供擊發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十二?諵G十八日刑鑑字第一三八四六0號鑑驗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峈鷜鷜T有持有扣案之改造手槍之事實,其辯稱未持有該支改造手槍,顯係事後?瓥d之詞,而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再查,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被告再犯本件之罪,顯見。緩刑宣告無法使被告知所警惕,改進向上,因而本件自不宜再予宣告緩刑。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犯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法院應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惟上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布第四七一號解釋,以該規定不問行為人有無必要,一律宣告強制工作三年,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人身自由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之精神,且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宣告強制工作三年,亦侵害法官對於保安處分之裁量權,認為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部分應不予適用。本院審酌被告僅單純持有該把改造手槍,並未持往犯案,情節尚屬輕微,衡酌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認為對於被告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芬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曾 文 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鑽 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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